| 試 場 規 定 |
| 一 |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除第 1節 15分鐘內得准應試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分鐘內不准離場。 |
| 二 |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新式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上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預備鈴響後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其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上之座號、類科、科目及試題之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
| 三 |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
- 冒名頂替者。
-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者。
- 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 考試時間開始後,應考人有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等情事者。
- 故意不繳交試卷者。
- 攜帶電子計算機入場者。
-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考試有關文字者。
- 未遵守本規定,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後仍逗留於試場門 (窗 )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者。
前項第 6款因過失未繳交試卷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不予計分。
違反第 1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證實者,仍依規定辦理。 |
| 四 |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20分或其全部分數:
-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
- 拆開或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者。
- 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者。
- 分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者。
-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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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5分至 20分:
- 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作答者。
- 裁割試卷者。
- 污損試卷者。
- 不依試題說明或試卷作答注意事項作答者。
- 繳交試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者。
- 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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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分至 5分:
-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者。
- 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者。
- 吸煙或隨地拋棄紙屑者。
-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離場者。
- 每節考試開始前 7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者。
- 應考人考試當天第 1節遲誤 15分鐘以內入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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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應考人違反本規定第三至第六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在試區公告違規者之試場、姓名、座號、違規事實及處分內容。 |
| 八 |
扣考扣分程序,依照監場工作規定第十點規定辦理。 |
| 九 |
應考人作答,不得使用外國文字。但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 十 |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繳卷,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卷時,應經監場人員收妥試卷及試題後始得離場。 |
| 十一 |
應考人違反本規定內容,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四至第六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予以扣分,並依第七點規定處理之;於考試完畢後發現者,由考試委員會試務組依本規定逕予處理,不再公告。 |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作業規定 |
| 一 |
為利 97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作業完善,特訂定「 97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 二 |
申請考試成績複查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5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次為限。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應於榜示之日起 5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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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考試成績複查,應依簡章所附申請書以掛號郵件寄達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信封封面請依簡章所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封面填寫規定」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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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 15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惟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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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 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得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子題分數。
-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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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複查結果 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再予複查並重新計算其總成績後按下列規定處理:
-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提報本次考試委員會審議後,依審議結果辦理。如考試委員會已裁撤,則應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理。
-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逕行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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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分數不相符或試務作業有疏失時,應報請本次考試委員會處理;如考試委員會已裁撤,應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理;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本規定第六點處理。 |
| 八 |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製試卷或提供參考答案,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
| 九 |
本規定未規定事項,依考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